百纳千成(30029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1:25:17 中财网
原标题:百纳千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及上述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九条公司拟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负责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报告,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十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事项;(十九)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发生以下重大风险事项,最先获悉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十一)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三)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十四)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将重大信息报告及与信息有关的文件送达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分、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处理方式。

认为符合临时公告披露条件的,应按规定予以披露;认为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经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均须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若出现违反保密义务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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