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1:36:17 中财网

原标题: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6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1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4
第二节 董事会..............................................................................................................................28
第三节 独立董事.........................................................................................................................33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6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38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6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一节 通知..................................................................................................................................46
第二节 公告..................................................................................................................................47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9
第十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一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公
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6862646E。

2020 12 22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055.00万股,于2021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angsuFeymer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港市凤凰镇杨家桥村(飞翔化工集中区),
邮政编码为215613。

119,483,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以
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紧扣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与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两大核心目标,成为水基工业领域解决方案的首选合
作伙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聚丙烯酰胺单体及聚合物的生产、加工、销售。液体水溶性聚合物和固体聚丙烯酰胺生产、加工、销
售。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甲醇(副产)的生产、加
工、销售。树脂材料、水处理材料的销售;膜产品的销售;
膜分离设备、环保设备、化工设备的销售、化工副产盐(不
得用于提炼盐)的生产、销售。蒸汽与电力的生产、销售;
工业污水处理;氢的生产、加工、销售。助剂研究及技术咨
询;化工产品、工业助剂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许可
证经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自营及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
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
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
产品技术研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
理除外);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
块设计制造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石油
钻采专用设备制造;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石油钻采专用设备
销售;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市
政设施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
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化工”)、江苏丰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利进出
口”),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9,900万股、100万股。公司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认购股份数 (万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飞翔化工2,90099%发起人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货币
 3,500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股权
 3,500   
   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实物、土地
丰利进出口1001%发起人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货币
合计10,000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19,483,05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9,483,057股,其他类别股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1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5%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1%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
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
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者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0%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和
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另
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
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
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
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
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
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
让研发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90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第六十二条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10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以上或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九十条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
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
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至低排列,位次在本次
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算。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2
未逾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四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一)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
事会提出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议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
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1,000
超过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上述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于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
联董事予以回避。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
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
程或者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
(总裁)等行使。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5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和书面表决。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
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1名、副总经理(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总裁)应制订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
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副总经理(副总裁)对总经理(总裁)负责,协助总经理(总裁)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总经理(总裁)不能履行
职权时,由总经理(总裁)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副
总裁)代行总经理(总裁)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
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
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
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审议,并且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进行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
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
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比例: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以上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进行股票股利分红的具体条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
因素。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
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订分配方案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2、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
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
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4、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本章程规定
提出利润分配预案或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现
金分红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
司未来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
配规划和计划。若公司预测未来三年盈利能力和净现金流入
将有大幅提高,可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上修订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例如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反之,也可
以在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向下修订利润分配规划和计
划,或保持原有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变。董事会制定的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

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公司
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临时调整利
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限定在利
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且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
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上述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
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
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2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
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话送出的,被送达人接到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