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688350):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5日 21:36:17 中财网
原标题: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
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
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
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
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
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应按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主管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
内各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
形式。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
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重
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管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
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
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进行更正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19 ——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其他方面文件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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