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000615):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街道办事处长虹路17号长虹会务服务中心九楼。 3、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5、主持人:公司管理人代表和公司董事长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9日 7、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49人,代表股份212,466,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1,99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表股份40,46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9%。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48人,代表股份40,46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9%。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部分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212,29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6%;反对1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297,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79%;反对1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8%;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表决结果:本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2,135,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3%;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9%;弃权1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13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3%;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5%;弃权1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2%。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尹律师、吴震宇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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