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300346):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346 证券简称:南大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9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2号)同意注册,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5,290,596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40.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2,999,993.64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02,348,978.65元。截至2021年8月2日,上述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及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1100020号”《验资报告》。 (二)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2年11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上市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887,979,462.27元。募集资金于2022年11月30日到位,并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100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公司与宁波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南大”)、南大光电(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南大”)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宁波南大、淄博南大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公司与子公司南大光电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半导体”)、全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南大”)、南大光电(乌兰察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察布南大”)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南大半导体、全椒南大、乌兰察布南大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的“扩建2,000吨/年三氟化氮生产装置项目”已经结项,剩余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已变更至其他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入的“乌兰察布南大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200T电子级三氟化氮”已经变更,剩余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建“年产2000吨高纯电子级三氟化氮扩产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上述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专户进行销户处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销户手续,并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四、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11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乌兰察布南大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电子级三氟化氮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9,217.50万元(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实际余额为准)全部用于投建“年产2000吨高纯电子级三氟化氮扩产项目”。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处理后续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相应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协商并签署募集资金借款协议等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乌兰察布南大分别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会同乌兰察布南大与上述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和子公司(“甲方”)、中信建投(“丙方”)与开户行(“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安源、秦龙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备查文件 1、账户注销证明; 2、账户开户证明;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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