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30069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8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联合光电”或“公“ 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东莞市长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1 7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联合光电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11月20日2025 12 1 “ ” 至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机构;3、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访谈记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法人主体或其他组织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二)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中,共有2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梁士伦之直系亲属向丽萍已出具承诺如下: “1、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况。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决策,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 4、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联合光电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 、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为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嫌疑,经谨慎考虑,本人愿意将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8 、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梁士伦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有关本次交易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联合光电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4 、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王理想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标的公司监事、交易对方深圳勤益之有限合伙人王理想已出具承诺如下: 1 “、除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情况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况。 2、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 3、本人在自查期间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但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也从未向任何人打探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联合光电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36 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为避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嫌疑,经谨慎考虑,本人愿意将本次交易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8、本人已如实披露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联合光电股票的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访谈记录,公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访谈记录,独立财务顾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监管指引第8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访谈记录并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核查,法律顾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上述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则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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