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301678):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6:37:26 中财网
原标题:新恒汇: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汇”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后续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恒汇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股本后续变动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52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9,888,867股,并于2025年6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79,666,600股增加至239,555,467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94,042,69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1.0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45,512,77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0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2,398,32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5年12月22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398,321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00%,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星期一)(因2025年12月20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2,398,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6,699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2,398,3211.002,398,321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增减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占总股本比 数量(股) 例(%)    
    数量(股)占总股本比 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94,042,69481.00-2,398,321191,644,37380.00
首发前限售股179,666,60075.00-179,666,60075.00
首发后限售股2,398,3211.00-2,398,321--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11,977,7735.00增减数量(股 -11,977,7735.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5,512,77319.00+2,398,32147,911,09420.00
三、总股本239,555,467100.00-239,555,467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名):
侯传凯 肖文华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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