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2月17日 16:41:23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2023 1053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965,716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6,571,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196,011.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1,375,588.47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3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2023 030019
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 )第 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1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39,137.56
 50,315.5939,137.56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青岛海泰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新材料”),实施地点为青岛市城阳区。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海泰科新材料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安徽)”)为实施主体,增加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为实施地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2026 1 31
料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年 月 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1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山东青岛城阳区生产基地已投入使用,年产能为3万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生产基地的生产及配套建筑的主体结构及土建工程已完成,目前正在进行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购置及安装,后续将进行设备的调试及安装、试运行及验收等工作。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1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使用募 集资金已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 投入比例未使用募 集资金
 年产15万吨高分 子新材料项目50,315.5939,137.5612,205.2831.19%26,932.28
 50,315.5939,137.5612,205.2831.19%26,932.28 
注:1、“已使用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已支付款项,不包含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分期款、尾款、质保金等。

2、“未使用募集资金”含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现金管理及活期利息收入,如有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计算所致。

四、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原因和情况
(一)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和情况
1、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鉴于“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生产基地即将投产使用,公司考虑各业务板块整体发展规划,拟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海泰科新材料,减少实施地点青岛市城阳区,本次变更为海泰科新材料与其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之间的变更,不属于变更募投项目用途,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发力量、提高决策和运营效率,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

2、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15万吨高分 子新材料项目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海泰科新材 料、海泰科(安 徽)青岛市城阳区、 安徽省淮南市寿 县新桥国际产业 园海泰科(安徽)安徽省淮南市 寿县新桥国际 产业园
调整后,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总体投资构成均不发生变化。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及原因
1、募投项目延期具体情况
公司考虑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1项目名称调整前预计达到可使用 状态日期调整后预计达到可使 用状态日期
 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2026年1月31日2028年1月31日
2、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始终按照募投项目总体规划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公司综合考虑未来长期保持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先进性,避免短期内产能过剩,秉持审慎原则,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对募投项目的投资节奏进行适当的调整,延长本次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三)后续保障措施
为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够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长远规划,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经审慎研究,决定将“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均调整至2028年1月31日。公司将实时关注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统筹,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后续投入,同时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保障募投项目按期完成。

五、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相关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年产15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1、丰富公司产品线,拓展新的利润点
随着汽车轻量化的持续推进和新能源车的快速发展,改性塑料仍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本项目实施后,公司将实现改性塑料的规模化生产,从而抓住汽车轻量化和新能源车的发展机遇,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拓展新的利润点。

2、提高公司为客户提供“模塑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能力
公司的主要产品汽车内外饰注塑模具是汽车注塑零部件批量生产必须用到的关键生产设备,而模具制造需要经过客户需求分析、设计、制造方案、工艺方案、编程、加工、检验、装配、试模等多个流程,在注塑模具试模环节,公司需使用改性塑料打样生产汽车内外饰件,经客户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注塑模具。项目中如果因为改性塑料原材料原因导致试模效果达不到客户要求,可能需要多次试模验证材料,或者需要调整模具来适应塑料原材料特性,重复这些验证步骤和模具调整会导致项目周期延长,同时增加项目成本。优质的塑料原材料和与之匹配的模具能够缩短项目周期,减少试模验证或者调整模具次数,降低开发成本,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

改性塑料已经广泛的应用于汽车内外饰件的生产,不同的应用场景对改性塑料材料的性能有不同的要求,不仅强度、硬度、韧性、阻燃性等基础要求的标准在提高,而且在电学性能、卫生安全性能、环境友好性能等方面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其对汽车内外饰件生产企业的材料选型要求越来越高。通过本项目的建设,公司可以通过在材料注塑成型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模具的同时也提供合适的改性塑料原材料,从而提升客户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最终提高公司为客户提供“模塑一体化”解决方案的能力。

3、增强业务协同能力,保障公司持续发展壮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汽车注塑模具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生产经验。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实践积累,公司自主研发并掌握了汽车内外饰模具中的各类饰件注塑成型模具和注塑相关的核心技术。公司紧密跟随客户业务发展需求,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在泰国设立控股子公司海泰科(泰国),为客户提供汽车注塑模具和相应的汽车塑料零部件。

公司通过以上布局,初步构建了从汽车注塑模具研发与制造到汽车塑料零部件生产的一体化服务能力。随着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新增改性塑料的生产加工能力,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对“模塑一体化”、“一站式采购”的服务需求,还可以提高模具开发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提升公司的模具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升现有业务的协同发展能力,保障公司的持续发展壮大。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本项目实施受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的支持
新材料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等一系列支持性政策措施,有力的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项目实施后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公司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形象
公司凭借强大研发实力、领先的技术水平、严格的质量管控和良好的服务,在汽车模具行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经过20多年的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公司目前已经拥有数量庞大的稳定、优质客户群体。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形象,为公司新业务的顺利拓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公司具有可行的技术储备
公司主要从事注塑模具及塑料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在材料注塑成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熟悉客户试模及量产中对注塑原材料的性能要求与技术指标,在改性塑料的技术研发、试验手段等技术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公司目前掌握适合微发泡注塑聚丙烯材料技术、高光泽PC+ABS塑料合金技术、免喷涂PC+ASA塑料合金技术、高疲劳强度玻璃纤维增强尼龙技术等多个改性塑料相关的核心技术。此外,公司在轻量化高分子材料解决方案(主要包括PEEK-CF50、PEEK-SL20和PEEK-HT300等材料)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储备,PEEK 50% PEEK+ +
公司通过在 材料中创新性添加 碳纤维、 石墨和陶瓷纤维碳纤
维,进一步提升PEEK材料性能,实现产品轻量化、自润滑、耐高温等性能。

(三)项目预计收益
本次延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对该募投项目的预计收益未产生重大影响。

(四)重新论证结论
15
公司认为“年产 万吨高分子新材料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是公司“模塑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公司决定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确保项目稳步推进,有序实施。

六、本次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泰科新材料与其全资子公司海泰科(安徽)之间的变更,公司仍能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发力量、提高决策和运营效率,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减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项目建设。

七、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将募投项目的预2026 1 31 2028 1 31
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从 年 月 日延期至 年 月 日。本事项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思颖 唐 超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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