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品宅配(300616):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16 证券简称:尚品宅配 公告编号:2025-057号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高德置地广场A座33楼尚品宅配大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连柱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91,628,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0.811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3.999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1,567,4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30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684%。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10,060,6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81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1,353,3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02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9%。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人,代表股份1,314,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0%。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管,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48,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12%;反对938,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14%;反对938,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218%;弃权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8%。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14,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1%;反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92%;反对972,5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35%;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3%。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0,602,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08%;反对98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0%;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78%;反对984,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797%;弃权4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董洁清律师、张雅利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