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601198):东兴证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如下: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存续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的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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