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5-091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4、召集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52人,代表股份数为611,661,0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545%。截至2025年12月11日,本公司共有股东人数63,439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2,232名,个人股东人数61,207名(不包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0,101,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35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5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1,559,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195%。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除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5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1,567,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20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5%; 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5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1,559,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195%。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09,457,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7%;反对2,107,2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5%;弃权9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9,363,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67%;反对2,107,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弃权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09,451,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8%;反对2,114,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8%;弃权9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99,358,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0%;反对2,114,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2%;弃权9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伟涛、梁嘉怡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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