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000426):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5-97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6日、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89)、《兴业银锡:关于增加股东会临时提案暨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4)、《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96)。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吉祥;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748人,代表股份623,854,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34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406,936,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1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6人,代表股份216,918,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2.2164%。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746人,代表股份138,614,2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8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3,616,4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5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5人,代表股份94,997,7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01%。 (八)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618,375,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7%;反对5,338,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7%;弃权141,4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同意133,134,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469%;反对5,338,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1%;弃权141,4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623,378,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反对3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141,8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138,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66%;反对3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弃权141,8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银漫矿业融资租赁(青银金租)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191,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4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75,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950,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8%;弃权175,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银漫矿业融资租赁(环球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174,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9%;反对4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弃权192,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933,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1%;反对4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0%;弃权192,5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融冠矿业融资租赁(环球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165,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反对5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9%;弃权171,4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92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31%;反对5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银漫矿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623,211,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9%;反对4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弃权188,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7,97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4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弃权188,9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562,293,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21%;反对61,41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9%;弃权149,7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05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881%;反对61,411,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39%;弃权149,7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兴业黄金(香港)发行境外债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623,328,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6%;反对4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63,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087,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1%;反对4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63,23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洋、李舒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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