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恒信息(68802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四)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含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任职于关键岗位,在经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前述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渊先生。范渊先生目前为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本次对范渊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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