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天元股份(003003):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3003 证券简称:天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4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了该议案,同意2026年度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以及为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所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采购货款担保等)进行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累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之元”)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莞分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按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签署的编号为“BC2025090200000298”的《融资额度协议》等所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担保债权折合人民币5,000.00万元为限,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系因公司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于2024年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及其相关担保文件(即浙江天之元作为保证人、原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7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且该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该等合同效力相应终止,为延续相关融资安排,浙江天之元与浦发银行东莞分行重新签署了本保证合同(编号:ZB5410202500000006)。 上述担保事项,已在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人民币17,672.00万元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128号 5、法定代表人:周孝伟 6、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01月28日 刷;出版物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销售代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债务人: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浙江天之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6.3条(被担保债权相关条款)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编号为“BC2025090200000298”的《融资额度协议》。 6、被担保债权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9月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为合同的主债权最高余额)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伍仟万元整(¥50,000,000)为限。 (2)主债权最高余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以及本合同第1.2条(保证范围相关条款)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其他约定 本合同规定最高额担保债权,为合同前述的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 7、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9、反担保情况:合同中未约定债务人或其他方为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担保行为均为内部相互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的担保情况。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对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3,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7.77%。 目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况,也未涉及因担保引发的诉讼,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需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融资额度协议》(浦发银行东莞分行); 2、《最高额保证合同》(浦发银行东莞分行)。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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