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603345):安井食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5-079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9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48,884,87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6.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674,555,941.7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39,981,864.58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34,574,077.18元。 募集资金5,674,555,941.76元扣除相关剩余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35,586,690.18元(不含增值税)(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金额总计为37,473,482.63 39,721,891.59 2021 12 元,含增值税金额总计为 元,其中公司在 年 月31日以自有资金已支付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金额200.00万元)后于2022年2月22日从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指定的资金账户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的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转入金额为人民币5,638,969,251.5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2022] 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第ZA1012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2025年11月28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募投项目“四川安井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辽宁安井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泰州安井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18,100.00万元及“河南三期年产14万吨速冻食品扩建项目”尚未投入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18,041.00万元,合计变更36,141.00万元用于“鼎益丰食品(太仓)有限公司新建烘焙面包项目”(以下简称“鼎益丰烘焙面包项目”)。 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立募集金专项账户,用于“鼎益丰烘焙面包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于变更后的新项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鼎益丰食品(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益丰”,为“鼎益丰烘焙面包项目”实施主体)就变更投向后募集资金的监管,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太仓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2月26日,公司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甲方1:公司 甲方2:鼎益丰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工行太仓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集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1 12 5000 甲方 次或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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