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安通控股(600179):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5-085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了保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分别为全资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和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向银行申请授信业务事项合计新增72,000.00万元担保,同时解除担保金额合计120,000.0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2025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编号为HTC350656000ZGDB2025N00D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在该银行申请的10,0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为12,000.00万元人民币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展期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分别至重新约定的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1月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595XY20220440630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在该银行申请的20,0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于上述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5年12月3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595XY251226T00026504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在该银行申请的10,0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编号 595XY202204406301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2.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担保 2023年1月9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595XY202204405503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在该银行申请的100,0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鉴于上述担保合同担保期限即将届满,为保证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2025年12月3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595XY251224T00013804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在该银行申请的50,0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编号595XY202204405503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担保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解除。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60,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含抵押、质押)担保,其中为安盛船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为30,000.00万元;为安通物流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70,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安盛船务和安通物流分别向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的10,000.00万元、12,000.00万元和50,0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前述审议额度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安盛船务
(一)为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向建设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安通控股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3.被担保方:安盛船务 4.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是否有反担保:否 7.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按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展期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分别至重新约定的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为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安通控股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方:安盛船务 4.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及其利息、相关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是否有反担保:否 7.担保范围:依据《授信协议》,涵盖授信额度内最高达壹亿元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循环授信,若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出授信额度,对超出部分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在授信期间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授信申请人开展进口开证业务,后续发生进口押汇时,进口开证与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额度,本保证人对此安排予以认可。 8.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为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 1.担保方:安通控股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3.被担保方:安通物流 4.担保金额:人民币50,000.00万元及其利息、相关费用。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是否有反担保:否 7.担保范围:依据《授信协议》,涵盖授信额度内最高达壹亿元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针对循环授信,若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出授信额度,对超出部分本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在授信期间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授信申请人开展进口开证业务,后续发生进口押汇时,进口开证与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额度,本保证人对此安排予以认可。 8.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向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额度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需要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1,163.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6.10%,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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