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科陆电子(002121):诉讼事项进展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20:41:16 中财网
原标题:科陆电子: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关于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2024)粤0311民初894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收到了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11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14.01万元及利息(以11,014.01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0日起,按2024年8月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桩赶工费661.74万元;
3、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汇票贴现手续费822.22万元;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疫情停工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31.78万元、劳务人员窝工费200.07万元、防疫措施费38.84万元、住宿费71.93万元、伙食费39.06万元;
5、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期间管理人员窝工费665.44万元、伙食费72.84万元;
6、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3,768.20万元;
7、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8、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公司水电费664.34万元;
9、驳回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10、驳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顺德开 关厂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宽原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 181.79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 年1月20日为32.60万元);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已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支付货款90.89万元及支付利息 (截至2023年12月13日止,利 息为20.51万元;从2023年12月 14日起,以90.89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5.48%计算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2、被告于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 付货款90.89万元及支付利息(从 2023年8月14日起,以90.89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8%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3、驳回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四川科陆新能 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一:杨静斋; 被告二:杨国华; 被告三:贾磊; 第三人:青海明泉 新能源设备有限 公司(简称“明泉 公司”)1、判令杨静斋在其认缴未出资的 1,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9) 川0107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 项下明泉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暂 计共85.94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2、判令杨国华在其认缴未出 资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 (2019)川0107民初4314号《民事 判决书》项下明泉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暂计共85.94万元承担补充赔 偿责任;3、判令贾磊在其未实缴 出资即转让的150万元股权范围 内对杨国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 被告共同承担。一审已判决:1、杨静斋在未出资 的1,8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成都 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 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明 泉公司未能向原告清偿的债务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2、杨国华在未 出资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 0107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项 下,明泉公司未能向原告清偿的 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科陆电 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新疆永安天泰电 力有限责任公司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 192.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 期付款违约金210.51万元;3、判 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已调解:1、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 款125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26 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完毕;2、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 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 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 就此事再无债权债务纠纷。
广东省顺德开 关厂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省源 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东省建 筑工程集团股份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 款196.61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7月2日为23.44万元;2、一审已判决:1、被告一于本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支付货款166.61万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有限公司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请求。
广东省顺德开 关厂有限公司被告一:昆明耀龙 供用电有限公司 经开区调试试验 分公司;被告二: 昆明耀龙供用电 有限公司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 款147.78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 告承担。已调解:1、被告一、被告二于2025 年11月30日前将147.78万元货 款支付给原告;2、若被告一、被 告二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 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 项一并即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 被告一、被告二除向原告支付上 述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 金5万元;3、原告自愿放弃其余 请求。
四川科陆新能 电气有限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8 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 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9 月25日为17.22万元;3、判令被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程序中
广东省顺德开 关厂有限公司被告一:广西资冠 电力工程有限公 司;被告二:黄坚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 款93.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 计至2025年8月14日为11.92万 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 师费4.37万元;3、判令被告二对 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 二被告承担。一审已判决:1、被告一应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告支付款项93.80万元及逾 期付款利息;2、被告一应于本判 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37万元;3、 被告二对上述判决第1、2项确定 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 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市科陆电 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和华国际工 程与设计有限公 司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多支付的 设计费277.99万元;2、判令被告 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被告保全财产 而额外支付的逾期加倍履行利息 5.24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 付原告因被告保全财产而额外支 付的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费4.16万元;4、判令被告承 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审程序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若该判决最终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及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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