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09:20:3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光光电: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11 证券简称:新光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3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2026 1 6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年 月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7477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6.2523万股,合计150.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1.50%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1月6日为授予日,以22.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3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7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25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12月6日,公司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3)。

3、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2025
披露了《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5)。

4、2026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1月6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以22.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7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25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认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月6日,并同意以22.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5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3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7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25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月6日;
(2)授予数量:33.7477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0.34%;
(3)授予人数:3人;
4 22.77 /
()授予价格: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52
过 个月。

2 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28个月、40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 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相应权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33.747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2.50%。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授出全部权益 数量的比例占授予时 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康为民中国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24.747716.50%0.25%
2曲波中国董事、副总经理5.00003.33%0.05%
3赵学平中国财务总监4.00002.67%0.04%
合计33.747722.50%0.34%   
注:a.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b.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除康为民先生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c.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有权将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d.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月6日;
(2)授予数量:116.2523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16%;
(3)授予人数:64人;
(4)授予价格:22.7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

2 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c.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d.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 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6.252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7.50%。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占本激励计 划授出全部 权益数量的 比例占授予时公 司股本总额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康立新中国董事13.57239.05%0.14%
2曲波中国董事、副总经 理2.04001.36%0.02%
3吴兴广中国副总经理3.40002.27%0.03%
4仇帅辉中国副总经理2.04001.36%0.02%
5赵学平中国财务总监2.04001.36%0.02%
6陈国兴中国董事会秘书2.04001.36%0.02%
7杨克君中国核心技术人员15.640010.43%0.16%
小计40.772327.18%0.41%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7人)75.480050.32%0.75%
合计116.252377.50%1.16%
注:a.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b.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除康立新女士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c.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有权将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d.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除康为民先生、康立新女士外,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月6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22.7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33.747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116.252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康立新女士在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系执行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披露的《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其余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0.86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60.8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4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3674%、16.2943%、15.4462%(采用上证指数近16个月、28个月、40个月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3562%、1.3813%、1.4063%(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权益 类型授予权益数 量(万股)摊销的总费 用(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2029年 (万元)
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33.74771,285.45666.60409.51170.7838.56
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116.25234,508.592,332.201,437.10602.81136.48
合计150.005,794.042,998.801,846.61773.59175.0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二)《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5
(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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