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拓斯达(300607):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07日 20:06:10 中财网
原标题:拓斯达: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6-001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2
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并于2025年3月18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述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部分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整(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本次新增预计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事项为银行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以及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付款担保、采购担保及销售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担保函、保证合同等)等,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及担保事项将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其他具体事宜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交易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法律文件。

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4)、《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2025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埃弗米”)分别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申请授信事宜与前述银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2025年4月28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GBZ476790120250055),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埃弗米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288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6年1月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
同补充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50055(补)001号),同意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Z476790120250055)第三条第一点条款变更为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360万元(其中,新增担保额度1,072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1月6日),原《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GBZ476790120250055)的其他条款不变。

2、公司与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埃弗米因经营需要,向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3,240
万元人民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共同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3.60%)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736.64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股东黄永生为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1,503.36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及埃弗米另一股东黄永生就上述事项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额度属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45450963N
法定代表人黄永生
注册资本3551.473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7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35号2号楼202室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3.60%的股权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加工设备、高端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五轴联动数控 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设备、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系统程序 设计、自动化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占比出资方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03.574853.60%货币
黄永生1,131.424931.86%货币
杨子健153.54024.32%货币
瑞昌拓晨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16.61863.28%货币
瑞昌埃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92.93562.62%货币
冯顺76.77012.16%货币
瑞昌埃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76.60912.16%货币
合计3,551.4733100.00%---
(三)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5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3,805.1063,841.60
负债总额46,704.7146,939.3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8,511.1311,998.00
流动负债总额42,352.8543,340.91
净资产17,100.3916,902.30
项目2024年1月-12月 (经审计)2025年1月-9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0,711.1222,758.88
利润总额1,342.69-863.10
净利润1,520.65-522.98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合
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4、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
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
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
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2025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

保证人按53.60%的份额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主债权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由保证人黄永生根据编号为GBZ476790120250056的保证合同按照46.40%的份额对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主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主债权项下的其他保证人是否履行或是否完全履行保证责任均不
构成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抗辩或免除事由,债权人有权要求主债权项下所有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
万元整(大写)。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
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
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
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
要内容
1、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2、保证人(乙方):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东莞市埃弗米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4、合同编号:平银(东莞)综字第A905202510270001(额保001)号
5、最高债权限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
柒佰叁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2026年1月5日到2027年1月4日
8、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
述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
外汇牌价折算。

9、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
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
资)期限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
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46,678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69%,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40,000万元;为客户提供的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为4,678万元,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累计担保额度为2,000万元。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3,100.64万元(含
本次)(其中,2025年至今新增担保金额为20,100.64万元,往期存续履约的担保金额为3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9%。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2,6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6%;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二)公司与平安银行东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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