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华新材(9200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1月09日 00:01:09 中财网
原标题:锦华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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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1月8日(星期四)14点00分在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A-25-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邓颖律师、程雨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刊登了《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49),并决定于2026年1月8日14点00分在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A-2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8日(星期四)14:00在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A-2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7日15:00至2026年1月8日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191,1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92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503,7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1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87,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1月5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中国结算验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和参加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结算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中国结算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191,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二)《关于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191,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5,903,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三)《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191,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7,191,1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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