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300843):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1月09日 00:11:18 中财网
原标题:胜蓝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债券代码:123258 债券简称:胜蓝转02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胜蓝”)、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新能源”)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公司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公司、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及相应的开户银行分别与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4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4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3,318,396.23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6,681,603.77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9月3日到位,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司农专字[2025]24007290230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东莞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东莞证券及相应的开户银行已分别与广东胜蓝、胜蓝新能源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胜蓝新能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至/年/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的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乙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四条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杨国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甲方、乙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十一条为避免疑问,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2.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通知:
13.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二)公司与胜蓝新能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至 /年/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的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乙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四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杨国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甲方、乙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十一条 为避免疑问,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2.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三)公司与广东胜蓝、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至 /年/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的工业控制连接器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乙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四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甲方、乙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十一条 为避免疑问,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2.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四)公司与广东胜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丁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乙两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系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截至 /年/月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的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器及组件生产研发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乙方应在开立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乙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存管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第四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向交易所及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则亮、杨国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或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第十条 甲方、乙方应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业务背景及交易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逃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丙方履行其反洗钱义务,向丙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十一条 为避免疑问,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2.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双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13.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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