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00051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1月10日 00:06:3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兵红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6-0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
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1月9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9日9:15-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
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
由董事张建新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814人,代表股份39,453,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3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
13,01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11人,代表股份26,442,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898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814人,代表股份
39,453,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1%。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额
度调整及2026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62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51%;反对1,477,6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52%;弃权351,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8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624,512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651%;反对
1,4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7452%;弃权3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
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
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均为中国兵器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577,177,16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苗奇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
东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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