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海德曼(688577):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联民生承销保荐”)作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 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叶云华、粘世超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6年 1月 5日至 2026年 1月 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叶云华、粘世超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销售等人员进行访谈;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等会议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等。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浙海德曼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查阅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查阅了公司相关公告,并查阅了公司其他内控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取消监事会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经核查,浙海德曼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明细台账、部分募集资金使用凭证、查看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投产等情况,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经核查,浙海德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的业务合同、信息披露文件等,并对公司部分高管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对公司部分高管进行了访谈,了解了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进行合理认定,对关联交易严格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内控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进行 2025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海德曼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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