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601212):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1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慎判断应披露信息是否存在《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要及时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内部审批表,涉及商业秘密的填写信息披露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填写信息披露国家秘密豁免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并连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等)、内幕知情人名单(按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执行)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书(或在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中体现保密承诺相关内容)(详见附件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审核通过后,逐级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和董事长审批。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经审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主要理由; (六)暂缓或豁免的信息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暂缓或豁免的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九)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或在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中体现保密承诺相关内容); (十)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十一)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五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公司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内部审批表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国家秘密豁免内部审批表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本人作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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