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佳沃(300268):公司下属子公司互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年3月12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6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5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无偿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2025-048)。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佳沃集团、青岛国星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已分别与华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先生以其持有的青岛国星股份比例向佳沃集团承担反担保责任。 本次子公司互保及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QD14(融资)20260001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4.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5.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6. 2026 1 13 2026 6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27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3.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甲方(保证人):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 QD14( )2026000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融资 的《最高额融资合 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4.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5.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6.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6年1月13日至2026年6月27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1.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3.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6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11,3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5.52%,748,700 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 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 2 .富华和众股东决定; 3.佳沃集团《最高额保证合同》; 4.富华和众《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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