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中胤时尚(300901):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时间:2026年01月14日 00:21:41 中财网
原标题:中胤时尚: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01 证券简称:中胤时尚 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警示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倪秀华、潘威敏: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2025年5月22日到期后未赎回,未经董事会审议继续购买定期存款,资金最高时达4,950.00万元(不包括对应利息);二是2024年3月292025 10 9
日变更募集资金账户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直至 年 月 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及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七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182
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倪秀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潘威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倪秀华、潘威敏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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