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迪环境(000826):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5.27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45.26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50.53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0.41%。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72.43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5)京民终53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民终5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府公司与被上诉人启迪环境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质的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雄安浦华水务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116943万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1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义务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168,879.09元(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879.09元,由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5)陕04民初3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陕04民初34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以下简称“西安银行咸阳分行”)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银行咸阳分行与被告兴平鸿远公司、启迪环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于2025年5月8日解除; 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730,00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8日按<<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计算,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基于<<兴平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PPP项目协议>>享有的收益权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2025)鄂05执恢46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结案通知书》((2025)鄂05执恢4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后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认可(2024)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项下权利义务已消灭。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对(2025)鄂05执恢46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2024)鄂民终29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50.53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0.41%,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有限公司、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司、 (2025)鄂0804民初2451号、 宜昌三峡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 (2025)浙0381民初20343号、 司、湖南金沙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2025)鄂0503民初4067号、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 (2023)陕04民初79号、(2024) 陕01民初229号等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72.43亿元。 四、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 因前期部分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因有部分待执行款项未能如期支付,导致公司因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息,案件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京0112民初31385号 案号:(2025)京0112执恢716号 立案时间:2025年7月8日 申请执行人:协同艾柯(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事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金额:345,000.00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