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高科(60331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汇投控股)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金海高科 股票代码: 603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大马坞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路东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丁宏广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大马坞村**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丁梅英 住所/通讯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大马坞村**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丁伊央 住所/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弄**号**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丁伊可 住所/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号**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丁伯英 住所/通讯地址: 上海市宜山路**弄**号**室 股份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因协议转让减持导致)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释义....................................................................4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9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0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5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16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第七节备查文件.........................................................18附表....................................................................19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持有金海高科的股份外,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汇投控股为丁宏广、丁梅英夫妇控制的公司,丁伊央女士、丁伊可女士、丁伯英女士为丁宏广、丁梅英夫妇的关联自然人。根据《收购办法》,汇投控股、诸暨三三、丁宏广先生、丁梅英女士、丁伊央女士、丁伊可女士、丁伯英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以协议转让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减持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1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汇投控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030,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汇投控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06,471,8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诸暨三三持有公司股份10,521,9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丁宏广持有公司股份688,2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丁梅英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信息披露义务人五丁伊央持有公司股份4,21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信息披露义务人六丁伊可持有公司股份63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信息披露义务人七丁伯英持有公司股份31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842,7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汇投控股股份数量由106,471,817股减少至94,441,738股,持股比例由45.14%下降至40.04%;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诸暨三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丁宏广、信息披露义务人四丁梅英、信息披露义务人五丁伊央、信息披露义务人六丁伊可、信息披露义务人七丁伯英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由122,842,764股减少至110,812,685股,持股比例由52.08%下降至46.98%。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当事人及标的 甲方(转让方):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王征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标的公司12,030,079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1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二)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转让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90%计算,双方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2.72元/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153,022,604.88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付款安排:乙方按下述方式分期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在本协议生效且标的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5,000,000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3.27%)。 (2)自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或同意文件起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45,906,781.46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30%)。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三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价款102,115,823.42元(占股份转让价款的66.73%)。 (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 1、于本协议生效且甲方收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向上交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且双方应相互积极配合,签署本次交易及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及付款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四)股份锁定期承诺 乙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不会对外转让标的股份。在前述期限内,因标的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衍生、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及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尽力配合或促使各付款及过户登记条件之满足,任何一方不得从事任何妨碍或限制各付款及过户登记条件满足的行为,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按本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标的股份的付款及过户登记事宜。 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本协议可以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上交所不同意出具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 4、若乙方逾期10日未按约定将股份转让价款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且甲方提出解除要求的; 5、发生中国法律规定可解除本协议的其他事项。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严重有误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或者导致标的公司利益受到损失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 非因甲方和标的公司原因导致乙方延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股份转让价款未按约定划付至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的,每延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当期应付而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或者延期支付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即行解除,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后10个交易日内(跨境支付除外)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七)保密义务 除非协议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关于本次股份转让进程的信息以及协议双方为促成本次股份转让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股份转让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本协议的终止或者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有效性。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汇投控股持有公司10,647.18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5.14%,其中已质押股份总数为3,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11%,质权人分别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质押股数:1,800万股)、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数:2,0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1、汇投控股与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0933210513003)。汇投控股以其持有的金海高科1,800万股股票,为汇投控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6年5月12日。最高额质押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汇投控股与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号:8961320250001402)。汇投控股以其持有的金海高科2,000万股股票,为汇投控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25年3月5日至2028年3月5日。质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零玖佰玖拾贰万元整。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汇投控股持有的3,800万股股票质押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章):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梅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章):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梅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丁宏广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签字): 丁梅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签字): 丁伊央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签字): 丁伊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签字): 丁伯英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4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章):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梅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章):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梅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 丁宏广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签字): 丁梅英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签字): 丁伊央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签字): 丁伊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签字): 丁伯英 签署日期:2026年1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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