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卡倍亿(300863):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6-00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2025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1亿元,同意公司在2025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卡倍亿”)、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1日、2025年5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和《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湖北卡倍亿在兴业银行不超过10,000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湖北卡倍亿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1、公司名称: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2年8月15日 4、住所:湖北省麻城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188号(自主申报) 5、注册资本:14,000万元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与本公司的关系:湖北卡倍亿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湖北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此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湖北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6.0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15,0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5.62%。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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