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杉锂业(603399):永杉锂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15日 16:41:08 中财网
原标题:永杉锂业:永杉锂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永杉锂业 公告编号:2026-001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司法拍卖的标的是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杉锂业”)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股,占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4.74%,占公司总股本的1.95%,另宁波炬泰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34,686,054股仍在拍卖公示中。目前上述股份均处于司法轮候冻结状态。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本次司法拍卖股票竞买成交10,000,000股,占宁波炬泰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4.74%,占公司总股本的1.95%。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司法拍卖前,宁波炬泰持有公司67,85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4%,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合计持有公司71,366,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3%;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宁波炬泰持有公司57,85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9%,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366,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98%。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进行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4日10时-2026年1月15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炬泰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10,000,000股,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经查询,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于2026年1月15日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标的物名称成交股数 (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成交金额 (元)竞买人拍卖结果
永杉锂业股票 500万股5,000,0000.9849,192,000福建泓泰投资 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尚未收 到法院成交裁定
永杉锂业股票 500万股5,000,0000.9850,072,000福建泓泰投资 有限公司竞拍成功,尚未收 到法院成交裁定
合计10,000,0001.9599,264,000//
在本次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尚需按照《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拍卖成交余款缴纳以及相关手续。

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竞买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未发现上述竞买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尾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炬泰持有公司67,85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4%,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钢石合计持有公司71,366,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93%;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宁波炬泰持有公司57,850,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9%,宁波炬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366,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98%。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与宁波炬泰为不同主体,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与宁波炬泰均保持独立性。宁波炬泰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5、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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