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之密(300415):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六年一月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SG 第一条为响应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 )管理水平,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决策流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2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ESG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规划并提出建议,监督相关战略及事项的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可持续发展相关专业背景的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因专业资质、工作精力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识别和管理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与机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审阅 ESG议题重要性评估结果,确保可持续发展各项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1)对公司环境管理(包括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社会责任履行(包括员工权益保护、供应链责任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社区贡献等)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治理优化(包括合规运营、信息披露、利益相关方沟通等)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ESG报告)的编制方案及报告草案,对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建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审议建议;(四)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检讨可持续发展相关目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并提出改进建议,审议管理框架的充足程度及有效性;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投资项目、合作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战略、重大交易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 ESG因素; (六)制定 ESG绩效考核机制并纳入薪酬政策,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议题年度达成绩效考核结果;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事宜。 第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涉及董事会职责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议上一年度可持续发展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九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 3日前通知各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条会议通知应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送出、即时通讯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环境、社会治理、法律等领域的中介机构或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涉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需公开披露的内容,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伊之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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