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传(601858):北京市百瑞(东城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百瑞(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 7层 7室 电话:010-53393280 邮编:100010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百瑞(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百瑞【YJ01-2026001】号 致: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志军律师、李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年 1月 15日(星期四)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及非现场通讯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布的《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4.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到会签到登记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5.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票及统计表等材料; 6.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2025年 12月 29日,公司以非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 2025年 12月 30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予以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1月 15日(星期四)下午 14点 30分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 16号四合院文津厅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月 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月 15日 9:15-15:00。 2.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列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4.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1月 8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未多于 7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48,188,071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99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17,070,582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0608%。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 (2)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117,489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6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0,051,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67%。 2.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3.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公告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投票。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48,017,5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6%。反对 9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 7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9,881,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0%;反对 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弃权 7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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