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300395):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26-03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先生,董事、总经理蔡绍学先生、董事 卢晓辉女士、副总经理刘俊龙先生、财务总监魏学兵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2,841,763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13.9546%),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219,916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1.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绍学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10,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594%),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77,5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14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卢晓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43,225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466%),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0,806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1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副总经理刘俊龙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45,5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470%),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1,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11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财务总监魏学兵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43,6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467%),计划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股(占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比例0.0096%)。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先生,董事、总经理蔡绍学先生、董事卢晓辉女士、副总经理刘俊龙先生、财务总监魏学兵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减持数量及比例:
(三)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六)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计划减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承诺如下: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应付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日,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先生,严格遵守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上述计划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任何此前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不涉及与持股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形。上述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七)其他说明: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先生,董事、总经理蔡绍学先生、董事卢晓辉女士、副总经理刘俊龙先生、财务总监魏学兵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减持计划最终是否按期实施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因此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决策。 四、备查文件 1、实际控制人邓家贵、吴学民先生,董事、总经理蔡绍学先生、董事卢晓辉女士、副总经理刘俊龙先生、财务总监魏学兵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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