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0006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差错;(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不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了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可视情节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责任追究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有冲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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