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300340):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科恒”)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英德科恒、珠海市科恒浩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浩能”)、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拟与珠海格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专项开展供应链采购业务合作。 根据该协议约定,格力供应链拟向公司、英德科恒合计提供供应链采购业务额度人民币4.5亿元,该额度为可循环使用,具体采购业务额度以格力供应链内部审批结果为准。 同时,为确保公司、英德科恒全面、有效履行《合作框架协议》及格力供应链与其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公司及前述子公司(英德科恒、珠海浩能、深圳浩能)均同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以经格力供应链认可的订单、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二)关联关系概述 过去十二个月内,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集团”)曾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格力供应链为格力集团全资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格力供应链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股东应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过去十二个月内,格力集团曾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格力供应链为格力集团全资孙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格力供应链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经查询,格力供应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与格力供应链开展业务合作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定价原则参照市场化标准执行,符合商业惯例。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英德科恒、珠海浩能、深圳浩能拟与格力供应链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珠海格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乙方: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科恒”) 丙方: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科恒”) 丁方:珠海市科恒浩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浩能”)戊方: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 第一条 合作模式 格力供应链根据江门科恒、英德科恒订单需求销售原材料等给江门科恒、英德科恒,原材料等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价格、交货责任等具体信息以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中的一方或多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具体合同名称以实际签订合同名称为准)进行明确,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根据《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账期向格力供应链支付货款。 第二条 采购业务额度 格力供应链共给予江门科恒、英德科恒原料采购业务额度人民币4.5亿元,该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根据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所提供的担保情况,具体采购业务额度由格力供应链内部审批结果为准)。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格力供应链必须为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提供采购额度的必然义务。 第三条 货款的支付与追讨 江门科恒、英德科恒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格力供应链支付货款,在江门科恒、英德科恒不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格力供应链可以不分先后顺序的通过所有担保方式实现对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的债权追讨。 第四条 各方的保证与承诺 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均同意为江门科恒、英德科恒任何一方全面有效履行《合作框架协议》及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提供经格力供应链认可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若江门科恒、英德科恒违反前述文件之约定,格力供应链有权直接向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浩能科技任何一方进行索赔。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在《合作框架协议》及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所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项下的应付未付货款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损失、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实现债权所需的一切合理费用。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浩能科技一方或多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应为格力供应链开通回款账户短信通知,并将销售货款全部回笼到指定资金账户,资金进出由格力供应链公司进行实时监控。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2、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约的,该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方。协议有效期限内,非因不可抗力影响的协议部分继续有效。 3、如遇到春节、国庆等长假江门科恒、英德科恒不能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履约,由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协商确定未履约数量的购货时间及购货数量。 4、如江门科恒、英德科恒逾期付款,应按照各方与格力供应链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逾期费率以及逾期天数计算逾期违约金。 5、如经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协商,同意延期交货或者提货,可不做违约处理。 6、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情形外,如江门科恒、英德科恒不按《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格力供应链支付当批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格力供应链损失的,格力供应链有权向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追索由于其违约产生的其他损失。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根本性违约的,格力供应链享有该情况下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六条 生效、变更及解除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如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披露的,则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合作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有业务未结清的,则延续至业务结清之日止。本协议到期前任何一方如无书面异议,则自动延续一年(合作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如有业务未结清的,则延续至业务结清之日止)。但在剩余业务结清期间直至各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格力供应链不再向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提供新增原料采购业务额度支持。甲方、乙方、丙方于2024年11月16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终止,甲方、乙方、丙方基于前述2024年11月16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甲方与丁方、戊方基于前述2024年11月16日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延续至业务结清之日止。”五、本次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格力供应链开展《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业务主要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德科恒提供供应链采购业务,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各方的优势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高公司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5年年初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与格力供应链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61,635.50万元(不含本次关联交易)。 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供应链采购业务主要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德科恒提供供应链采购业务,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的需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本次与关联方开展供应链采购业务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业务需要,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供应链采购业务,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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