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301270):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立群、练源、陈晓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立群、练源、陈晓力: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况。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非保本理财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的规定。 汉仪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谢立群、董事会秘书练源、时任财务总监陈晓力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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