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00268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18:21:03 中财网
原标题:金河生物: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1月1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9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7,913,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3,821,410股,下同)的34.034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5,997,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84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915,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81人,代表股数17,130,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05%。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256,328,2781,273,100312,4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99.38530.49360.1211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255,671,2781,503,500739,0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99.13050.58290.2866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256,228,3781,348,700336,7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99.34650.52290.1306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21,369,4671,300,800564,900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91.97045.59842.43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票数15,264,4671,300,800564,9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比例(%)89.10877.59363.2977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234,678,611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股)255,115,5782,203,400594,8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98.91510.85430.2306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崔丽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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