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纬新材(688585):收到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688585 证券简称:上纬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5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监管问询函(以下统称“《问询函》”)。公司对《问询函》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关于发展战略 2025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载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12月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签订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载明“目前已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 请公司说明:(1)截至目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2)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是否涉及发展战略调整,是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问题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截至目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经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截至目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变更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始终围绕新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25年7月,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并于同年11月完成交割。在控制权变更前后,公司主营业务保持连续性与稳定性,专注于环保高性能耐腐蚀材料、风电叶片用材料、新型复合材料及循环经济材料等新材料领域。截至目前,公司新材料业务所处市场环境稳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从财务表现来看,新材料业务仍是公司营业收入与利润的全部来源。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7,939.52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54.77万元,均由新材料业务贡献。 2、组建研发团队属于公司探索与尝试,不构成主营业务调整 为提升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在夯实主营业务的同时,基于审慎原则探索潜在的业务增长点。近期,公司组建了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旨在对个人与家庭场景的机器人产品进行前期技术研究与开发。目前对外展示的产品均为研发阶段样机。 截至目前,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仍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实现任何销售收入或利润,且后续研发进展、商业化落地及市场拓展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项目目前属于公司为探索未来可能性而进行的初步尝试,并未改变公司以新材料业务为核心的主营业务结构,亦不构成对主营业务的变更或重大调整。目前,公司亦无对现有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的打算。 3、截至目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经与收购人暨控股股东上海智元恒岳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致远新创科技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截至目前,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改变或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主营业务仍为新材料业务,且保持稳定发展态势。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探索系公司为寻求长远发展而开展的研发活动,尚未形成实质性收入,不影响公司当前主营业务结构。截至目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是否涉及发展战略调整,是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1、组建研发团队旨在进行消费级具身智能项目探索,不属于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变更或重大调整 截至目前,公司发展战略为:致力碳中和、创生新材料。伴随着国际碳中和相关的调节机制的启动,国内双碳政策的持续落地,低碳经营必将是未来的主市场。我们将紧扣主旋律,持续建构核心竞争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策略合作,产能布局,全面推广可回收树脂。 如前所述,公司当前主营业务明确且稳定,新材料业务是公司经营业绩的根本来源。具身智能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商业模式,消费级具身智能业务仍在探索早期,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是公司在确保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为培育长期可持续发展潜力而进行的前瞻性、探索性活动,仍需要对其长期价值、资源适配、风险可控、可持续性进行充分论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当前阶段的探索旨在进行产品技术可行性及市场潜力论证,尚未形成系统的、全局性的战略方案,不属于对公司既定发展战略的变更或重大调整。 公司董事会已设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确保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2、对于本次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探索的决策程序 (1)当前阶段性质:鉴于该业务方向尚处初步研究与团队组建初期,其长期商业价值、技术路径、资源需求、风险收益及与公司主业的协同效应等关键要素,仍需进行系统、审慎的可行性研究。 (2)内部决策程序:基于上述情况,该事项尚未形成具备明确结论、可供决策的战略方案或投资计划,因此目前未作为正式议案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综上所述,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是公司在新兴领域的前瞻性探索,当前不构成发展战略的调整。公司已关注到与此相关的内部决策要求,将严格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收购方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度第三季度报告,核查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的主要构成及变化情况; 2、获取上市公司关于主营业务情况的说明; 3、获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的说明; 4、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上市公司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的相关情况,核查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收购方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改变。根据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说明及确认,截至目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2、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团队不构成发展战略的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将严格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2:关于独立性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作出承诺。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彭志辉、姜青松、钮嘉在关联方智元创新(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机器人)继续担任相关职务,田华(同时任公司CEO)曾在智元机器人担任相关职务。此外关注到,彭志辉作为公司董事长,通过“上纬启元PrimeBOT”微信公众号发布“致热爱科技的你:来自稚晖君的新年第一封信”,并以其个人哔哩哔哩账号“稚晖君”发布上纬新材机器人相关产品视频,出镜介绍产品研发细节。 请公司说明:(1)在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方高度重合或曾有密切关系的背景下,如何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2)彭志辉是否参与上纬新材研发工作或在研发工作中发挥作用,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问题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在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方高度重合或曾有密切关系的背景下,如何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 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始终将保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经自查,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二条等有关人员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1、董事会独立性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具体分类及履职保障情况如下:
2、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专职在公司任职。其中,CEO田华先生虽曾在关联方智元机器人任职,但其已于加入本公司前结束该段工作关系;其与联席CEO兼CTO周斌先生、CFO章彪先生及董事会秘书李元先生一致,目前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智元机器人)担任任何职务。上述安排确保高级管理团队能够全身心投入公司的经营管理,保障了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上市公司满足独立性要求 公司研发人员及职能部门人员均为公司专职员工,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人员共用或交叉任职等情形。在人员独立性之外,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亦已建立并严格执行完整的独立性保障机制,具体如下: 财务独立: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与使用均由公司自主决策,财务制度体系完整独立。 资产独立:公司独立拥有和使用与经营相关的核心商标等无形资产。研发活动由公司独立开展,研发团队均为公司专职人员,所形成的核心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由公司独立申请并持有,资产权属清晰、完整。 业务独立:公司独立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的研发、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研发工作由自有团队独立完成;供应链体系由公司自主搭建与管理;产品委托第三方独立生产;销售业务通过公司独立的销售组织与网络开展。公司业务体系完整,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关联方。 机构独立:公司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有健全的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包括董事会办公室、法务、财务、人力资源等在内的各职能部门,并独立召开经营决策会议。公司的组织架构完整独立,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综上,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及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独立运作,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与条件,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 (二)彭志辉是否参与上纬新材研发工作或在研发工作中发挥作用,是否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彭志辉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属于公司三位外部董事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董事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董事会工作,领导董事会履行其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层的核心职能。彭志辉先生不担任公司任何高级管理职务或其他行政职务,不参与具体研发工作,其履职重心在于为公司长远发展“把方向、作决策”,及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沟通与宣传。该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关于董事职责定位及人员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情形。 公司已建立起权责清晰、独立运行的研发管理体系。公司联席CEO兼CTO周斌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权负责包括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在内的所有研发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与日常管理。研发团队直接向联席CEO兼CTO周斌先生汇报工作,彭志辉先生从未在研发过程中承担任何角色或发挥作用。 彭志辉先生作为董事长参与宣传,系履行其作为公司代表进行对外沟通、宣传的职责之一,与公司研发活动完全分离。考虑到公司董事长彭志辉先生在关联方智元机器人同时担任职务,为避免市场对其不同身份的误读,后续其将在对外沟通、市场宣传等活动中遵循审慎原则,确保行为规范与公司治理要求相一致。 综上所述,彭志辉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未参与公司具体研发工作,其市场宣传行为亦与研发活动隔离,不存在违反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职,切实维护公司在各方面的独立性与规范性。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收购方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内部决策程序资料; 2、查阅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制度文件,了解上市公司保证自身独立性的主要措施; 3、获取并查阅收购人关于本次交易承诺的说明,确认收购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履行情况; 4、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相关研发团队工作记录、上市公司关于对外宣传的说明及相关内部控制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收购方财务顾问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及收购方的说明,并核查上市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的独立任职情况,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及机构等方面均保持独立运作,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对独立性的要求。 2、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并核查上市公司相关研发团队工作记录,彭志辉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参与公司具体研发工作。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的情形。 问题3.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作出承诺。根据公司历次披露信息显示,公司与关联方各自独立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应用场景不同,确保与关联方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 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专注于面向个人与家庭场景的产品开发(未面向工商业领域)。12月6日,你公司披露智元机器人授权使用“ARM嵌入式软件及通信中间件软件代码”,构成关联交易。此外关注到,智元机器人京东、淘宝旗舰店均可直接向个人售卖机器人产品,应用场景无法排除个人与家庭场景。 请公司说明:(1)最新发布的产品与智元机器人产品在实际应用领域是否交叉重合,是否构成同业竞争。(2)在智元机器人向你公司授权使用“ARM嵌入式软件及通信中间件软件代码”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后续业务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3)除上述代码授权外,是否在其他技术、品牌等领域存在合作或授权。 问题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最新发布的产品与智元机器人产品在实际应用领域是否交叉重合,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公司最新发布的产品“Q1”与智元机器人有关产品在实际应用领域不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合 公司最近发布的产品Q1,属于消费级标准化产品,小尺寸人形机器人,主要应用于内容创作、游戏娱乐、家庭娱乐教育、情感陪伴等个人及家庭场景。 智元机器人目前主要系列产品为远征A2、灵犀X2、精灵G2等。远征A2为工商业级产品,全尺寸交互服务机器人,主要用于讲解接待、文娱商演、品牌合作与共创等工商业应用场景;灵犀X2为工商业级产品,全智能灵动机器人,主要用于文娱文旅、门店接待、科研教育等工商业应用场景;精灵G2为工业级交互式具身作业智能机器人,主要用于工业作业、巡检导览、安检引导、科研开发等工商业应用场景。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确认,智元机器人通过电商平台面向个人用户的销售成交量极少,电商渠道并非其当前主要销售渠道,不影响双方在应用场景与市场定位上的实质区分。 综上所述,公司最新发布的产品“Q1”与智元机器人有关产品在实际应用领域不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合。 2、公司与智元机器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 公司与智元机器人在多个维度已形成清晰且充分的业务划分,包括产品与应用场景、目标市场与客户、技术要求以及销售渠道等。 在产品与应用场景层面,公司正在开发面向家庭场景应用的消费级机器人;智元机器人致力于研发工商业通用AI机器人,其特点是高可靠性、高精度、高稳定性且具备良好的开发潜力,适用于工业及商业应用场景。 在目标市场与客户群体层面,公司计划向个人及家庭客户提供标准化消费级机器人,通过产品设计与功能定义打造可以融入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满足使用需求并提升消费体验的智能产品;智元机器人则致力于为工商业客户提供高价值解决方案,以满足其规模化生产与运营需求。 在技术要求层面,公司正在开发的消费级机器人,更侧重于自然流畅智能的人机交互;而智元机器人的通用AI机器人更加注重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及耐用性,致力于研发更高阶作业智能的产品与解决方案,适配工商领域的场景需求。 在销售渠道层面,公司预计主要通过电商和零售渠道销售标准化消费级机器人;智元机器人则主要通过直接对接大客户及分销商渠道,为高价值垂直领域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边界清晰,与智元机器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未来,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持续规范业务边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切实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在智元机器人向你公司授权使用“ARM嵌入式软件及通信中间件软件代码”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后续业务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为高效推进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探索,降低初期研发成本、缩短技术验证周期,公司经审慎评估,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关联方智元机器人签署《许可协议》的议案。根据协议,智元机器人将其拥有的“ARM嵌入式软件及通信中间件软件代码”以非排他性、永久性、全球性、不可转让、有偿的方式授权公司使用。授权费用以独立评估值为参考,经双方公平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600万元。该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的“ARM嵌入式软件及通信中间件软件代码”,包含4个类别共14项代码,在具身智能领域具备显著的通用性与基础性,与构成产品核心竞争力的运动控制、任务决策等上层代码有本质区别。本次交易旨在避免重复基础建设,使公司能更聚焦于面向消费级场景的核心算法与产品开发。 公司在获得上述通用底层代码授权的基础上,已建立并执行严格的业务隔离措施,从根本上确保与关联方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独立的消费级具身智能研发团队: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差异化价值将完全来源于独立的消费级具身智能研发团队,面向个人与家庭场景的核心上层架构、专有算法及运控代码由团队自主开发,确保技术路径与竞争力的独立性。 2、清晰且差异化的应用场景:公司已明确将具身智能业务聚焦于个人与家庭消费场景(未面向工商业场景),在产品应用、目标客户、技术要求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与智元机器人专注的工商业场景形成清晰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从关联方智元机器人获取的软件代码授权,其目的在于提升研发效率。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业务在核心技术、产品定义及市场定位上均保持完全独立。公司通过独立的研发团队与清晰且差异化的应用场景,能够有效确保双方后续业务发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符合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三)除上述代码授权外,是否在其他技术、品牌等领域存在合作或授权截至目前,公司与智元机器人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技术、品牌等领域的合作或授权。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收购方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关于智元机器人主要系列产品与上市公司Q1产品相关情况的说明; 2、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关于“ARM嵌入式软件及通信中间件软件代码”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评估报告及内部决议文件; 3、获取并查阅收购人关于本次交易承诺的说明,确认收购人承诺及协议约定履行情况,确保后续业务开展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收购方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最新发布的产品“Q1”与智元机器人有关产品在实际应用领域不存在明显的交叉重合。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确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其所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3、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及相关公开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从关联方智元机器人获取的软件代码授权,其目的在于提升研发效率,公司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工作在核心技术、产品定义及市场定位上均保持独立。根据上市公司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收购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现上市公司目前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方向与智元机器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 问题4.关于信息披露 关注到自收购完成以来,公司陆续在微信、哔哩哔哩等平台创建“智元上纬”、“上纬启元PrimeBOT”、“上纬机器人”账号。2025年11月11日,通过“智元上纬”盘中发布产品宣传图,12月31日,通过多账号发布产品宣传内容,并明确新产品为“全球首个个人机器人”。 请公司说明:(1)目前除上交所官方信息披露渠道外,公司还有哪些对外可发布信息的账号,并请说明各账号创建及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公司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信息披露合规。(2)将新产品定义为“全球首个个人机器人”,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夸大成分或误导性陈述。 问题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目前除上交所官方信息披露渠道外,公司还有哪些对外可发布信息的账号,并请说明各账号创建及实际运营管理情况。公司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信息披露合规 除上交所官方信息披露渠道外,公司拥有官方网站1个,网络平台注册官方认证账号8个,具体信息如下:
该制度的核心是确立信息披露的优先原则,并建立了覆盖宣传内容全链条的内控机制: 内容分类与识别:制度明确界定了可能构成应披露信息的宣传内容范围,要求任何涉及重大事件、经营财务数据、业务进展或技术突破等敏感信息的宣传素材,均须纳入“重要宣传素材”管理流程。 内部协同审核机制:公司设立了跨部门的审核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同法务、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对“重要宣传素材”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及潜在风险进行联合评估与审核。 信息披露优先执行:审核机制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如内容涉及法定披露义务,则必须立即暂停宣传计划,优先履行正式的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在法定渠道首发。 明确的职责与监督:董事会为最终责任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度的具体执行与日常监督,审计委员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通过上述制度化的安排,公司能够系统性保障所有对外信息的发布合法合规,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二)将新产品定义为“全球首个个人机器人”,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夸大成分或误导性陈述 截至目前,个人机器人的行业标准尚未明确,公司本次发布的新产品是首个面向个人与家庭场景、身高仅0.8米且全身力控与柔性阻抗控制的人形机器人,截至目前,未发现存在完全符合前述全部应用场景与具体技术标准的同类产品。 公司始终严格遵守《广告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规,高度重视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宣传内容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持续规范宣传用语,审慎确保所有对外沟通内容合法合规、客观严谨。 二、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收购方财务顾问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上市公司的相关说明,并结合说明查阅上市公司在各平台的官方认证账号等宣传渠道; 2、获取上市公司重要宣传素材审核申请表、公司宣传活动确认函,了解上市公司各账号实际运营管理情况; 3、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对外宣传与信息披露协同管理办法》,取得上市公司关于确保信息披露合规的说明。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收购方财务顾问认为: 经核查上市公司《对外宣传与信息披露协同管理办法》、相关信息披露渠道运营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说明,在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宣传内容的内部合规审查程序的前提下,上市公司能够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后续,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关于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独立性等承诺,结合市场环境与自身发展,审慎推进业务布局与拓展,恪守独立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实质同业竞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1 17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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