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基电(6006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25-28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 1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6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 6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8 (一)已履行的程序 ............................................................................................. 8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9 四、董事会、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9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10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0 七、结论意见 ........................................................................................................... 10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基电”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先导基电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先导基电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132204523K的《营业执照》之记载,其目前基本概况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先导基电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6年 1月 19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原则,按规定履行程序,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加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不超过 182人,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人,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A股普通股。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自筹出资,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对象合法薪酬、自有资金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公司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参加对象贷款提供担保,不涉及第三方为参加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关于资金和股票来源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标的股票 19,556,524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10%,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关于持股期限和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份额认购 5、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购股规模、购股价格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7、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8、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9、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分配、持有人所持权益处置 10、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11、员工持股计划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1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13、员工持股计划的履行程序 14、其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26年 1月 22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6年 1月 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内容及实施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 二、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3、2026年 1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董事会、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与自身及其关联方有关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6年 1月 23日,公司已将第十二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公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二)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公司将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