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60549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林木港)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7:40:52 中财网
原标题:东鹏饮料: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林木港)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稀释致权益变动至5%以下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名称: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鹏饮料
股票代码:605499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木港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二○二六年二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饮料”)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鹏饮料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0
......................................................................................11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第八节 备查文件..........................................................................................................1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鹏饮料/上市公司/公司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木港
本报告书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林木港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25311970********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处罚、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含)以上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发行股票使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被动稀释后低于5%(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被动变化除外;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公司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发行的40,889,900股(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已于2026年2月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20,013,000股增加至560,902,900股,林木港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520,013,000股增加至560,902,9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其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投资者名称变动前股 数(股)变动前 比例 (%)变动后股数 (股)变动 后比 例(%)权益变动方 式权益变 动的 时间区 间资金来 源(仅增 持填写)
林木港27,151,6265.2227,151,6264.84/2026-2-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东鹏饮料股票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上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所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木港
签署日期:2026年2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电话:0755-26980181
3、联系人:李鹏辉
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东鹏饮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所在地深圳
股票简称东鹏饮料股票代码605499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林木港信息披露 义务人注 册地深圳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数量不变, 比例被动稀释)有无一致 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 否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被动稀释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7,151,626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5.22% 持股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7,151,626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4.84% 持股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时间2026年2月3日 方式:被动稀释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明 确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个月 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 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木港
签署日期:2026年2月3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