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600644):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时间:2026年02月05日 20:40:58 中财网
原标题:乐山电力: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修订)
(经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五名,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
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有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层及相关部门须配合。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人力资源
部是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及绩效评价程序,制
定薪酬及奖惩办法,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评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绩
效考核评价,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决议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四)研究公司工资总额;
(五)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研究审查,并对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进行研究,并对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提供委员会决策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关资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二)负责执行或者督促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三)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执行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根据
需要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视频)方式召开,经召
集人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
会成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邮件至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中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委员会成员应当向召集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人力资源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应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或者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
评价,费用由公司支付。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成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种。会议召集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
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2026年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4年3月28日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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