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科科技(301196):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196 证券简称:唯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9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1日核发了《关于同意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20万股,发行价格为64.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29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43,467,806.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5,828,193.5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月6日划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第000001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6年1月1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唯科高端智能模塑科技产业园项目”“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唯科技术中心升级改造”“唯科营销服务网络建设”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7,000万元用于新增募投项目“马来西亚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并同意实施主体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后续公司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投项目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马来西亚唯科模塑智能制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志锋、俞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第一、甲方每日可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付的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含),由乙方通过银行网银支付审批功能进行审批,乙方完成审批后进行划付。第二、经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甲方通过网银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其他现金管理,在前述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额度内无用款金额限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同等金额的资金并暂停甲方使用网银的权限。经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甲方网银使用权限。网银相关的U盾等设备须存放在甲方公司财务处。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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