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关 村(000931):与桦川县人民政府签订中药、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框架协议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6-01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桦川县人民政府签订中药、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 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尚需经公司董事会等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后方可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2、本次合作相关事宜仅为双方对合作方式、领域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的实施内容、进度以及投资回报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进展情况详见“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署概述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桦川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6日在北京市签订《中药、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框架协议》,公司契合国家“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战略,为提升中药、原料药产业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计划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建设现代化数字化工厂,打造行业领先水平的中药、原料药生产制造基地。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自筹资金。 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涉及的具体事项尚需经公司董事会等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后方可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公司将在具体投资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则,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和披露程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框架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桦川县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8260018056521 地址:桦川县悦来镇中兴路县政府办公楼 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未与桦川县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关联关系说明:桦川县人民政府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桦川县人民政府 乙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中药、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 (二)项目内容:乙方作为项目实际运营主体,将在甲方指定区域建设现代化数字化工厂,打造行业领先水平的中药、原料药生产制造基地,提升中药、原料药产业生产能力,符合国家“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战略。 (三)项目投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资金来源为乙方自筹。 (四)项目用地:占地约100-200亩,地类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需符合桦川县及佳木斯高新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乙方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五)政策依据:国务院《“十五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及国家、省、市出台的医药产业扶持政策,双方确认本项目符合上述政策导向及甲乙双方发展需求。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调服务义务:明确专人作为项目跟踪服务专员,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期间涉及的审批、备案、检查等相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协助乙方对接人力资源保障、金融服务等资源。 (二)土地与配套义务:按确定的土地范围,完成“七通一平”后,书面通知乙方接收土地;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完成验收,逾期未验收视为土地已合格交付。 (三)扶持政策义务:积极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及相关扶持政策;协助乙方申报各类产业扶持资金,确保扶持政策依法合规落实。 (四)监督检查权利:有权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核查。 (五)权益保障权利:发现乙方存在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规使用扶持资金、未按进度建设等情形的,有权暂停提供扶持政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建设与运营责任:乙方负责项目整体统筹,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及日常管理,承担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与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劳动用工等责任)。 (二)合规经营义务:乙方项目建设前需依法取得环评、安评、施工许可等全部审批文件,运营期间严格遵守环保、安全、税收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土地使用义务: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如需变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优惠政策权利:乙方有权享受国家、省、市、县出台的合法合规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五)保密义务:对本协议内容、项目数据、扶持政策等商业秘密及涉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双方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佳木斯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次签署的协议仅为框架协议,乙方在60个工作日内履行董事会等审议程序,审议批准后方可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全面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不构成各方具体合作业务项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本协议提及的一切约定、服务和合作项目中甲乙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双方最终依法签订的具体项目合同条款为准。 (二)变更与补充: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承诺、保证或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下属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四大生产制造中心之一,主要从事中成药、化药制剂开发、生产和经营,旗下拥有“五加生化胶囊”“刺五加注射液”等广受消费者熟知的中药产品,其中五加生化胶囊为公司独家产品。本次框架协议有利于扩大公司在中药领域的突出优势,进一步挖掘市场发展潜力和价值,发挥品牌与技术的双重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五、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协议仅为框架协议。协议签订后,尚需经公司董事会等内部审议程序通过后方可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2、本次合作相关事宜仅为双方对合作方式、领域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的实施内容、进度以及投资回报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3、本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受前置审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多重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1、2023年3月,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在北京市签订《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扩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详见2023年3月15日,公告编号:2023-023),并经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东中关村医药产业园一期扩建项目的议案》,目前该项目按照建设进度如期推进中。 2、2024年3月,公司与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佳木斯市签订《小容量注射液和口服液制剂项目合作协议》(详见2024年3月1日,公告编号:2024-020),暂时未签署实质性协议。 3、2024年9月,公司与海徕科(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北京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24年9月10日,公告编号:2024-077),暂时未签署实质性协议。 4、2024年9月,公司与山东百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诺)在北京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详见2024年9月10日,公告编号:2024-078),公司与山东百诺在消化类、抗痛风类、镇痛类领域开展了3个产品的合作研发。 (二)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与桦川县人民政府签订的《中药、原料药基地建设项目框架协议》;2、桦川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3、桦川县人民政府和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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