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深圳新星(603978):对外担保进展
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基本情况 1、近日,公司与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洛阳新星向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洛阳新星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岩新能源”)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光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松岩新能源为公司向工商银行光明支行申请融资15,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10,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向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3,3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学敏先生为公司上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陈学敏先生未收取任何保费,公司及子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洛阳新星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18.0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松岩新能源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3.5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赣州市松辉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松辉”)向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3.5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子公司松岩新能源预计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8.0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乙方):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学敏 3、债务人:新星轻合金材料(洛阳)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购买保函的费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公证费(对于公证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和损失等全部债权。 7、保证期间:(1)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约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4)按照法律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乙方同意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5)主合同约定分期分次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松岩新能源与工商银行光明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2、保证人(乙方):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5,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松岩新能源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松岩新能源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松岩新能源材料(全南)有限公司、陈学敏 3、债务人: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3,3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及洛阳新星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洛阳新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权,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担保。洛阳新星目前生产经营稳定,且不存在逾期债务等较大的偿债风险,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洛阳新星、松岩新能源、赣州松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实质上控制其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9,778.53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3.4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6,959.34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1.8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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