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丰钻石(920725):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8:00:59 中财网
原标题:惠丰钻石: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725 证券简称: 惠丰钻石 公告编号:2026-017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定,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柘城支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2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柘城惠丰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4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本次发行普通股1,26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28.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647.7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903.27万元。截至2022年8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2022]39617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用途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并与银河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原募投项目“金刚石微粉智能生产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惠丰钻石数智科技年产20亿克拉高性能金刚石粉体项目”。

根据前述变更,公司对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进行了变动,并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有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作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专户的用途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余额
1中国银行柘城 支行263781660143惠丰钻石数智科技 年产20亿克拉高性 能金刚石粉体项目56,274,346.20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63781660143,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56,274,346.20元(不含补充流动资金1亿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惠丰钻石数智科技年产20亿克拉高性能金刚石粉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雪斌、梁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