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新安洁(92037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370 证券简称:新安洁 公告编号:2026-004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 1月 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 1月 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志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黄先忠、张呈祥、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2. 被告基本信息 负责人:李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文涛、赵超、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洁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崇法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崇法寺街道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 14民终 356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再审申请和依据: 1.原判决按照中标价计算服务费,却不认可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错误。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因此,本案中,新安洁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应当得到认可。新安洁公司自2020年7月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多次催告崇法寺街道办按照中标内容签订服务合同,崇法寺街道办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未能签订,但新安洁公司依然按照中标内容持续服务3年,崇法寺街道办并未提出异议。如果原判决不认定新安洁公司合同主体地位,则《中标通知书》就不应当对本案产生约束力,应当按照新永公司与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关镇城乡清扫保洁及垃圾收运一体化服务协议》约定的每年1100万元的标准继续计算服务费。 2.原判决以不可抗力为由扣除6个月服务费5493000元,系适用法律错误。 2.1本案中,合同一直持续履行至2023年8月,其间从无中断,本案无不可抗力的适用基础和条件。 2.2在新冠疫情期间,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虽然间断性地采取过各类防疫措施,但从未要求环卫单位停止作业和服务,而环卫服务恰恰是新冠疫情期间一项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 2.3债务人可能暂时遇到经济困难而不能交付,只会导致履行迟延,而不能适用履行不能,也不能援引不可抗力免除责任。 3.原判决以行政区划变更导致服务范围减少为由扣款6614170.13元,系事实认定错误。 3.1崇法寺街道办的行政区划变更,应当主动履行通知和协助义务,明确指定新的服务范围。崇法寺街道办既未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在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服务3年多后又主张扣减变更后减少区域的服务费用,违反诚信原则。 3.2原审法院在认定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在行政区划变更后继续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又认为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对变更后的区域提供了服务,逻辑上存在矛盾。在上述行政区划变更后,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在未得到明确通知和指示的情况下,服务范围一直没有变化,且一审中提交了环境卫生清扫督查评分表(崇法寺街道办对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自始至终认可),二审中提交了新闻报道和现场图片一千余张,足以证明提供服务是连续、持续的。原审法院仅凭河南中舜勘测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区划勘测报告扣减服务费用6614170.13元系认定事实不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当由崇法寺街道办承担。投标书的保洁服务区域与实际面积相差4平方公里,即使马岗村、大营村划出,也不影响实际服务范围。行政区划调整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崇法寺街道办将招标范围以外的12座公厕交由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进行保洁。 政府管控的时段与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扣减时间重合,重复扣减约137.16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崇法寺街道办提交意见称: 1.新安洁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1案涉服务在中标前后均系新永公司提供,崇法寺街道办也是向新永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新安洁公司无关。 1.2原审法院在计算服务费时参照中标合同,系因2021年1月27日新永公司曾向崇法寺街道办发送企业询证函,载明了相关的计算方式。 1.3本案服务费的权利方为新永公司,新安洁公司主张费用必然会损害新永公司其他股东的分红权。 2.原审法院关于服务费扣减的裁判体现了兼顾公平与契约精神的原则。 2.1原审法院因新冠疫情对服务费用进行的扣减符合事实。原审法院因新冠疫情导致的整体服务减少进行的费用扣减,系针对服务费用的计算问题,而不是在服务费用确定之后针对支付行为的酌情减少。因新冠疫情各地进行了严格的封控措施,新永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内容均不可避免地出现减少,法院酌情对服务费用进行扣减并无不当。 2.2原审法院针对行政区划调整进行的服务费扣减并无不当。行政区划的调整事实存在,且因行政区划调整而划出的行政面积并未享受新永公司的保洁服务。 3.新永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明显过高,案涉服务合同不具有公平性。新永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明显过高,案涉服务合同不具有公平性。在崇法寺街道办与新永公司解除服务关系后,由其他服务提供方或者自行提供服务的费用仅为10万元左右/月。新永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免费使用崇法寺街道办的机械、车辆、水电等较大程度地降低了提供服务成本,且新永公司并未满足其承诺的人员配置,服务成本降低,原判决已经使新永公司获得远超其应得利润的服务费用。 综上,请求驳回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案件进展情况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判决情况 新安洁公司和新永公司于 2026年 2月 4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26年 1月 29日作出的(2026)豫民申 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新安洁公司、新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永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继续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并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工作运行正常。公司依据二审判决书和会计准则,已对本案涉及的相关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豫民申 107号《受理通知书》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豫民申 107号《民事裁定书》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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