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00075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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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8:15: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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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海证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代码:524259.SZ 债券简称:25国海01
债券代码:524304.SZ 债券简称:25国海03
债券代码:524461.SZ 债券简称:25国海0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
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2月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人执业行为准则》《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2024
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
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
广发证券所作出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
广发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25国海01
1、债券名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25国海01(524259.SZ)
3、发行规模:20亿元
4、债券期限:2年期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1.98%
7、起息日:2025年5月9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6年至2027年每年的5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7年5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25国海03
1、债券名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25国海03(524304.SZ)
3、发行规模:10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1.87%
7、起息日:2025年6月13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6年至2028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8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三)25国海04
1、债券名称: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25国海04(524461.SZ)
3、发行规模:12.7亿元
4、债券期限:367天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票面金额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利率:1.80%
7、起息日:2025年10月1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26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6年10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次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情况
为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在以往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对有关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了审慎分析和评估,相应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
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公告了《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及冲回预计负债的公告》,具体公告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主要诉讼及计提预计负债情况(主要情况详见编号2022-41、2024-16、2025-03的临时公告,以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结合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审慎分析,在以往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的基础上,2025年对公司涉及胜通集团相关诉讼合计计提预计负债11,615.29万元,
(二)明细情况
| 序号 | 诉讼地位 | 对方主体 | 案号 | 基本案情及诉讼请求 | 诉讼进展 | 判决内容 | 在以往年度计提基
础上,本次计提/冲
回预计负债金额 |
| 1 | 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天运
会所)、胜通集团
王秀生〕 |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2023)鲁
02民初55
号〔原案号
为:(2021
鲁02民初
2256号〕 |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投资16胜通01公司债导致
的损失人民币9,454.00万元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9日收到
一审判决
书 | 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总计9,310.23万元的赔偿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9,310.23万元
的赔偿责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
胜通集团总计9,310.23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182.11 |
| 2 | 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所、胜通
集团、王秀生) | 金元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2023)鲁
02民初74
号 |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投资16胜通01公司债导致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计6,676.10万元(利息计
至2022年6月30日)。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31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 | 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总计5,458.51万元的赔偿责任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5,458.51万元
的赔偿责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
胜通集团总计5,458.5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693.06 |
| 3 | 被告〔共同被告为
山东鲁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鲁成
律所)、大公国际
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公评
估)、中天运会所
胜通集团〕 |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2023)鲁
02民初58
号〔原案号
为:(2022
鲁02民初
178号〕 |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胜通集
团享有8,277.99万元的债
权,判令其他被告对胜通集
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12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 | 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总
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8,201.3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
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团总计
8,201.3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035.21 |
| 4 | 被告(共同被告为
大公评估、鲁成律
所、中天运会所,
第三人:胜通集团 | 恒大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 | (2024)鲁
02 民 初
392号 |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损失14,047.71万元。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22日收
到一审判 | 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责
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
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
责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 | 1,769.30 |
| | | | | | 决书 | 团总计13,917.5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5 | 被告(共同被告为
大公评估、鲁成律
所、中天运会所,
第三人:胜通集团 | 恒大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 | (2024)鲁
02 民 初
394号 |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赔
偿原告损失14,828.17万元。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22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 | 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责
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
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
责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
团总计14,690.8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
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867.42 |
| 6 | 被告(共同被告为
胜通集团、王秀生
中天运会所、大公
评估、鲁成律所) |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2023)鲁
02民初57
号〔原案号
为:(2022
鲁02民初
384号〕 | 请求法院判令胜通集团赔偿
损失合计25,346.64万元(暂
计至2022年3月9日),各
被告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16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 | 被告王秀生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万元的赔偿责任承
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
万元的赔偿责任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
券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
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
所对胜通集团总计21,005.32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2,667.81 |
| 7 | 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所、大公
评估、鲁成律所、
山东天恒信有限责
任会计师事务所、
胜通集团) | 银河金汇
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 (2023)鲁
02 民 初
270号 |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损失5,000.62万元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各被告连带赔偿
原告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
费3.98万元。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19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 | 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总
计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
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鲁成律所对胜通集团总计
4,954.30万元的赔偿责任在1%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629.04 |
| 8 | 被告(共同被告为
中天运会所、大公
评估) | 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2023)鲁
02 民 初
207号 | 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原告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损
失金额=本金5,700.00万元+
本 金 5,700.00 万 元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30日收
到一审判 | 被告中天运会所对胜通集团总计5,261.69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国海证券对胜通集团总
计5,261.6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3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大公评估对胜通集团总计5,261.69万元的赔偿责任在 | 666.14 |
| | | | | *N/365*6.2%-668.94万元,
其中N为经过的天数。 | 决书 | 3%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9 | 被告(共同被告为
胜通集团、鲁成律
所、大公评估、中
天运会所、刘安林
王忠民、王秀生、
董本杰、李国茂) |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2023)鲁
02 民 初
554号 | 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被告连带
赔偿原告投资16胜通03债
券的本息损失25,653.53万
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422.72万元(暂计至2023
年4月30日),原告支出的
合理维权费用20.00万元。 | 公 司 于
2025年12
月24日收
到一审判
决书 | 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3,055.64 |
| 合计 | 7,454.45 | | | | | | |
注:
1.计提以正数列示,冲回以负数列示。
2.法院在判决中均明确提出“如后续破产程序中再次获得清偿,执行过程中应在其实际损失中予以扣除”。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还对其他涉及胜通集团诉讼计提预计负债4,160.84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情况,合理审慎计提和冲回预计负债。在考虑冲回预计负债因素后,2025年公司合计计提预计负债11,615.29万元,将减少公司2025年利润总额11,615.29万元,减少公司2025年净利润8,711.47万元。上述影响已在公司2025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体现。以上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受托管理人已采取的措施
广发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督促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证券在获悉上述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出具本报告。特此提醒持有人关注相关风险,请持有人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下一步,
广发证券将密切关注公司最新动态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4年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严格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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