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股份(000959):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 院3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森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 股份6,529,776,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50%(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315,598,17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 人,代表股份90,56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90,569,68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梁静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1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01%;反对15,57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0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026%;反对15,57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41%;弃权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3%。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6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0%;反对15,35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673%;反对15,35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9%;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74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48,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7%;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4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454%;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2%;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3014%。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61,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609%;反对15,35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2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589%;反对15,35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90%;弃权2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8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7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1%;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247,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7,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7732%;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2%;弃权247,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736%。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斯亮、梁静作为 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 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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