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好上好(001298):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2月06日 18:46:14 中财网
原标题:好上好: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98 证券简称:好上好 公告编号:2026-005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9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8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含已审批未到期额度)。其中公司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465,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88,000万元,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为132,000万元,上述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未超过已批准的额度。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北高智”)、全资孙公司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北高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富邦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分别与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富邦银行、浙商银行签署了担保合同,为前海北高智和香港北高智在上述银行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本次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公司对 被担保 方持股 比例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资产 负债率本次担保前对 被担保方的担 保余额(万元 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 额度(万 元或等值 外币)本次担保额度 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比例是否 关联 担保
公司前海北高智100%85.94%57,129.1217,000.0010.79%
公司香港北高智100%78.51%89,590.0631,000.0019.67%
注:上述担保余额涉及外币的按照2026年1月3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9678计算。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XE4T1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33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507A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8月5日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与公司关系:前海北高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前海北高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33,984.73
负债总额115,143.65
净资产18,841.08
项目2025年 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85,569.73
利润总额4,554.22
净利润3,852.02
(二)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HONGKONGHONESTARTECHNOLOGY
CO.,LIMITED)
商业登记证号码:67927310
注册地:香港新界葵涌工业街24-28号威信物流中心14楼A室
董事:朱植满
已缴纳出资额:12,020,000美元
成立日期:2017年7月5日
经营范围:电子贸易及技术外包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北高智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71,170.43
负债总额134,387.07
净资产36,783.36
项目2025年 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21,626.91
利润总额-799.93
净利润-871.75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
2、债务人: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反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
2、债务人: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反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以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四)公司与富邦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包括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票据到期日或类似债务履行期限(统称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后三年止。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后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应向债权人偿付的主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及其他损失(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为避免歧义,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在已经存在的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均属担保范围的一部分,受本合同项下担保的约束。

(五)公司与富邦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北高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包括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票据到期日或类似债务履行期限(统称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后三年止。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后的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应向债权人偿付的主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杂费及其他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及其他损失(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为避免歧义,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在已经存在的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均属担保范围的一部分,受本合同项下担保的约束。

(六)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香港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五、累计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累计人民币218,050.29万元(按照2026年1月30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6.9678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8.36%。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富邦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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