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优绿能(30159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590 证券简称:优优绿能 公告编号:2026-009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二)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2月6日(星期五)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 会议主持人: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付财担任主持人 (四)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远望谷射频识别产业园2栋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六)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78,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355,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78,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55,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698%。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程筱笛律师、黄芮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所有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设立持股投资平台并共同投资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7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8,374,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弃权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 该议案所涉关联股东柏建国、邓礼宽、深圳市优电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星耀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参与投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筱笛律师、黄芮琪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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